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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国际社会对企业供应链绿色低碳水平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企业需要通过绿证制度和自愿减排机制实现可再生能源和碳排放等方面目标。然而,由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在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机制中存在重复获益可能,因此有必要从政策层面明确相关规定。
对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9月11日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自愿减排市场)有效衔接。《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近年来,我国不断健全完善绿证制度。202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明确绿证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今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推动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今年7月,新设电解铝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以绿证核算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
“相关政策印发以来,绿证交易规模稳步扩大,推动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不断提升。”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自愿减排市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作为国际通行的市场化碳减排工具,可用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清缴抵销、绿色供应链管理、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大型活动、企业、产品碳中和等。
“绿证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市场化机制。”上述负责人表示,绿证制度与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都具有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发电、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但两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定位。
具体而言,绿证制度旨在对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激励补助,促进能源结构调整;CCER市场则是按照国际通行的“额外性”要求,聚焦于可以实现额外减排效果的领域和项目,鼓励向减排机理清晰、亟需经济激励、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的领域发展,精准服务于全社会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通知》的印发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绿证与CCER有效衔接和政策协同,不断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有助于加快我国绿证国际认可、满足企业迫切诉求,推动完善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制度体系;有助于健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上述负责人说。
9月2日,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迎来了首批中国CCER项目正式挂网。据悉,首批公示的CCER项目共有37个,覆盖了造林、红树林、光热和海风等4类项目。
“我国的CCER机制于2012年开启,2015年进入交易阶段。但在2017年3月,有关部门暂停了项目备案。直到今年1月重启,间隔了7年之久。”胡杨新能源创始人卢洋告诉中国城市报记者,CCER重启和绿证制度的推行,标志着未来更多的社会力量将参与到减排和进一步扩容碳市场当中。
在业内看来,CCER市场的运转与强制碳市场息息相关。把CCER与碳市场打通并实现联动,是CCER运行的体系基础。
“如果仅有强制碳市场,控排企业仅仅是为碳排放付了费,但是这部分资金沉淀了下来,并没有直接转化为减排行为。把CCER与碳市场打通,碳市场收上来的钱就能交到CCER市场的自愿减排企业手中,自愿减排的积极性也就上来了。”一位业内人士说。
“CCER市场作为一个自愿参与的市场,企业可通过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获得相应减排量,并在市场上出售给有需求的企业。CCER市场重启将吸引更多企业投资清洁能源项目,促进高耗能企业积极消纳清洁能源,CCER交易可成为企业清洁能源投资收益实现的重要渠道。”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梁英波说。
有业内人士分析,随着全国碳市场扩容至八大行业(发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将有约7500家企业被纳入,市场配额总量预计可扩容至70亿—80亿吨,覆盖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72%左右。“十四五”末期,CCER市场规模有望突破200亿元大关。
在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彭澎看来,《通知》对深远海海上风电和光热发电项目可选核发绿证或申请CCER进行了明确,非常重要。
《通知》提出,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CCER;拟申请CCER的,在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冻结”计入期内未交易绿证;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注销减排量对应的未交易绿证,并向社会公开信息。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主选择权益。
此外,《通知》提出,设立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适用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并网光热发电》的项目有关企业,可自主选择核发交易绿证或申请CCER;光伏、其他风电项目暂不新纳入自愿减排市场。过渡期后,综合绿证和自愿减排市场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绿证与自愿减排市场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的衔接要求。
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3月份之前已完成CCER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通知》相关要求参照执行。”
对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9月11日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自愿减排市场)有效衔接。《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近年来,我国不断健全完善绿证制度。202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明确绿证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今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推动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今年7月,新设电解铝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以绿证核算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
“相关政策印发以来,绿证交易规模稳步扩大,推动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不断提升。”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自愿减排市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作为国际通行的市场化碳减排工具,可用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清缴抵销、绿色供应链管理、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大型活动、企业、产品碳中和等。
“绿证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市场化机制。”上述负责人表示,绿证制度与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都具有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发电、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但两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定位。
具体而言,绿证制度旨在对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激励补助,促进能源结构调整;CCER市场则是按照国际通行的“额外性”要求,聚焦于可以实现额外减排效果的领域和项目,鼓励向减排机理清晰、亟需经济激励、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的领域发展,精准服务于全社会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通知》的印发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绿证与CCER有效衔接和政策协同,不断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有助于加快我国绿证国际认可、满足企业迫切诉求,推动完善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制度体系;有助于健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上述负责人说。
9月2日,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迎来了首批中国CCER项目正式挂网。据悉,首批公示的CCER项目共有37个,覆盖了造林、红树林、光热和海风等4类项目。
“我国的CCER机制于2012年开启,2015年进入交易阶段。但在2017年3月,有关部门暂停了项目备案。直到今年1月重启,间隔了7年之久。”胡杨新能源创始人卢洋告诉中国城市报记者,CCER重启和绿证制度的推行,标志着未来更多的社会力量将参与到减排和进一步扩容碳市场当中。
在业内看来,CCER市场的运转与强制碳市场息息相关。把CCER与碳市场打通并实现联动,是CCER运行的体系基础。
“如果仅有强制碳市场,控排企业仅仅是为碳排放付了费,但是这部分资金沉淀了下来,并没有直接转化为减排行为。把CCER与碳市场打通,碳市场收上来的钱就能交到CCER市场的自愿减排企业手中,自愿减排的积极性也就上来了。”一位业内人士说。
“CCER市场作为一个自愿参与的市场,企业可通过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获得相应减排量,并在市场上出售给有需求的企业。CCER市场重启将吸引更多企业投资清洁能源项目,促进高耗能企业积极消纳清洁能源,CCER交易可成为企业清洁能源投资收益实现的重要渠道。”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梁英波说。
有业内人士分析,随着全国碳市场扩容至八大行业(发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将有约7500家企业被纳入,市场配额总量预计可扩容至70亿—80亿吨,覆盖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72%左右。“十四五”末期,CCER市场规模有望突破200亿元大关。
在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彭澎看来,《通知》对深远海海上风电和光热发电项目可选核发绿证或申请CCER进行了明确,非常重要。
《通知》提出,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CCER;拟申请CCER的,在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冻结”计入期内未交易绿证;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注销减排量对应的未交易绿证,并向社会公开信息。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主选择权益。
此外,《通知》提出,设立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适用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并网海上风力发电》《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并网光热发电》的项目有关企业,可自主选择核发交易绿证或申请CCER;光伏、其他风电项目暂不新纳入自愿减排市场。过渡期后,综合绿证和自愿减排市场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绿证与自愿减排市场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的衔接要求。
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3月份之前已完成CCER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通知》相关要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