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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彩票·《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27 09:34:41 来源:半岛彩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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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下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化工园区是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安全统一监管、环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化工行业的主要发展阵地。目前,我国化工园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园区还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健全、专业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安全环境风险较高,亟需出台政策引导化工园区规范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化工园区绿色安全发展。《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办法》,旨在指导各地规范园区建设和实施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水平。

  《办法》编制主要考虑三点:一是充分与现有政策标准衔接。《办法》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综合评价导则等标准规范相衔接,参考相关省份已出台的认定办法,围绕化工园区绿色、安全发展目标,为各省份制定认定管理办法提供依据。二是统筹兼顾不同化工园区特点。《办法》综合考虑我国化工园区数量众多,地理位置、主导产业各不相同等特点,在确保安全环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制定了差异化政策。如,考虑到北方冬季气温较低,废水明管输送运行成本高、管线冻裂风险大,我们要求废水排放采用“专管或明管输送”。三是严守安全环保底线。《办法》面向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清洁生产、应急保障等需求,分别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各省份制定实施细则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办法》主要依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GB/T 39217-2020)、《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 第1部分:总纲》(T/CPCIF 0054.1-2020)等标准规范制定。

  《办法》共有5个章节、26条。第一章 总则 3条,提出《办法》制定的依据、管理权属及化工园区的定义。第二章 建设标准 12条,分别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各省份制定管理细则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第三章 园区认定 3条,明确了化工园区认定机构、认定程序。第四章 园区管理 5条,明确地方、有关部门职责,对认定化工园区动态管理、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处置、新设立化工园区管理,以及定期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企业数量、安全环保情况等工作提出要求。第五章 附则 3条,明确对地方的工作要求以及文件实施时间。

  《办法》提出的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批准设立的专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二是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可采取“飞地”“一区多园”等模式建设。

  《办法》对化工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各省份制定实施细则及开展认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不低于《办法》建设标准要求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认定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并定期组织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自评和复核。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对于已出台实施细则并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对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进行复核,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施细则,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采取以下2种方式进行处置。一是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配套设施,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期间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关闭。二是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不得再承接化工项目,妥善处置园区内既有化工企业,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同时防止发生次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考虑到新设立化工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建成,不具备通过化工园区认定的条件;若待配套设施建成后再引进项目,又将导致化工园区建设周期长、大型化工项目不能及时开工等。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办法》对新设立化工园区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二是承接的化工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并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三是园区内化工项目投产前,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应按《办法》要求通过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