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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打非治违”震慑作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现从各地2024年6月份推送的安全监管执法案例中选取9起案例予以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必追责”,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筑牢安全底线。
接群众举报,2024年4月12日,长沙市雨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跳马镇白竹村长安冲组进行安全检查,在一停车场内查获一辆安装加油设备、储有危险化学品(柴油)2.49吨的油罐车。经查,该油罐车及储存的柴油系付某某所有,抽样送检验机构检测,该危险化学品为柴油,其闪点为68℃。付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所属自己名下的油罐车上安装加油设施,自2024年4月2日以来,先后从中石化霞凝油库购入危险化学品(柴油)4.5吨,雇用人员以流动方式进行非法销售营利,至查获当日,已销售危险化学品(柴油)2.1吨,非法所得12220元。
付某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作出没收非法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柴油)2.49吨、没收违法所得12220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流动的非法加油车是移动的炸弹,极具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当前油价上涨,一些非法商贩以隐蔽流动方式非法销售柴油从中获利。本案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后立即开展暗访调查,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通过查封扣押、抽样检验等方式固定证据,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有力打击警示了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2024年1月25日,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荷塘派出所对该区荷塘街道易家坪村易家村民组进行安全检查,在一民房内查获氩气、丙烷、乙炔等8类510瓶危险化学品(89个实瓶、421个空瓶)。经查,民房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系尹某某所有,尹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2001年开始就从湘潭、宁乡等地3家气体公司分别购入瓶装氩气、丙烷、乙炔等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仅2021年至查获之日(可查证日期),就已非法购入氩气、丙烷、乙炔等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2200余瓶储存在自建房内,然后通过三轮摩托车以流动方式售卖给周边企业、个体户,至查获之日,已售卖瓶装氩气、丙烷、乙炔等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2110余瓶,违法所得8328元。
尹某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岳塘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储存活动,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物品、没收违法所得8328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经营前,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任何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活动。本案涉案人员未取得任何资质和证照,擅自非法获取危险化学品存放于自建房内,通过自驾三轮摩托车,转卖到周边企业和个体用户非法获利。执法单位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对同类案件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接群众举报,2024年1月10日,衡阳市常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市白沙镇大路村进行安全检查,在一机油、润滑油销售点查获疑似汽油14.68吨、柴油6.51吨及加油机一台。经查,查获的汽柴油及加油设施系谢某某所有,抽样经检测机构检测,其闪点(闭口)低于14℃和低于67.5℃,属于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2016年7月,谢某某办理了机油、润滑油销售营业执照,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其每年从衡阳市中石油某公司、耒阳市中石化某公司购进柴油和92号汽油15吨,通过自营站点进行非法销售营利,已非法销售汽柴油85余吨。
谢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柴油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且该非法经营点距马路仅2.8米、距居民密集区仅30米,除配置4个小型灭火器外,没有其他消防及安全措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3月7日,常宁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资料和证据移交常宁市公安局。2024年3月26日,常宁市公安局对谢某某以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16日,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结束将案件移交常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6月14日,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未经审批擅自在人员密集区设置汽、柴油储罐和加油枪,非法从事经营活动。加油站点无合法正规手续和规范经营环境,各项指标未达安全值,采用简陋的加油、卸油方式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如2018年3月14日,湖北襄阳一非法加油点卸油时发生爆燃事故,致一死一伤;2020年4月8日,河南濮阳一非法加油点给车辆加油时发生爆燃事故,致一死两伤。本案执法人员及时查处、锁定证据并以行刑衔接方式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仅有效打击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消除了事故隐患,而且对非法经营者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接群众举报,2024年5月22日,邵阳市双清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石桥街道办事处对邵阳市液压件厂周边民房进行安全检查,在一民房内查获中管华盈“尾气清洁剂”(生物质燃料)634件9.946吨。经查,民房内储存的物品系杨某某所有,抽样经检验机构检测为危险化学品,其主要成分为甲醇、醇基燃料等多种危险化学品混合物,闪点(闭口)小于 40℃,杨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利用某新能源公司驻邵阳的存货地点,非法进行危险化学品“尾气清洁剂”销售(查获之日为第一次进货)。
杨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尾气清洁剂)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双清区应急管理局责令杨某某停止非法经营行为,作出没收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尾气清洁剂)9.946吨、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尾气清洁剂”(又名生物质燃料)是传统汽车燃料的替代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火灾、燃爆等事故。本案涉案人员心存侥幸,采取会员积分制、分装销售的模式,变相经营危险化学品,具有一定隐蔽性。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抽样送检、评估现实风险,及时锁定证据。鉴于本案中涉案人员能积极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尚未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现实危害,执法单位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对同类案件起到警示作用。
2024年4月29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会同该县黄花镇政府对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在一普通仓库内查获罐装液化丁烷气、高寒液化气等7739件。经查,仓库内所存危险化学品系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所有,抽样经检验机构检测属于危险化学品,易燃气体类别1。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口头协议,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从源头工厂订购的罐装液化丁烷气、高寒液化气等危险化学品通过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送到湖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由湖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卸载并储存在该公司产普货仓库内,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接受用户下单信息后,再由湖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寄递给下单用户。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通过快递报价单核算快递费(快递费包含仓储费、人工费、打包材料费、寄递费),从 2023 年10月至 2024 年 4 月底,湖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先后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寄递罐装液化丁烷气、高寒液化气快递 577622 单(次),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湖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快递费用 256.0564万元。(本案涉及的湖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运输公司已另案处理,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邮寄危险化学品线索已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某公司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采取电商平台销售,2023年10月起,该公司先后采购珠海某企业等五个生产企业生产的丁烷气等危险化学品,委托江西一家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公司发送到长沙某公司,由长沙某公司进行收货、储存,然后根据上海某公司提供网购订单打包后,交由圆通快递公司送递给订单的客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上海某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危险化学品,委托无危货储存资质的企业进行储存、装卸以及发货,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存在重大的公共安全风险。本案执法人员通过抽样检验认定物质属性、多渠道调查询问、讨论、发函等固定证据,并予以严厉查处,同时对关联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移交,对同类违法行为具有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丁烷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可用作工业原料,也可用作民用领域燃气使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长沙县2022年“6.1”早餐店爆燃事故事故,就是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违规将不符合燃气质量要求的工业用丙烷销售至餐饮业作民用燃气用所致。为认真汲取教训,执法单位就本案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还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处罚的法律适用上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并分别向县城市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专题函请认定,县城市管理局认为国家没有规定丁烷气属于城镇燃气范畴,各地也没有就丁烷气的生产经营颁发过城镇燃气许可证,不属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列情形;县应急管理局认为,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鉴于其上游企业均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成分属于危险化学品,出具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查处意见。
2024年4月11日,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石桥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调阅总平面布置图,显示2个油罐与总平面布置图不一致,通过中石化站级管理系统液位监控仪实测,发现加油站有2个40立方米柴油罐、1个50立方米汽油罐,与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许可范围(2个15立方米汽油罐、2个20立方米柴油罐)不一致,未提供油罐扩容建设的项目审查相关资料。经查,2024年1月,该加油站聘请专业机构开展了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预评价,但其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在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2024年2月25日擅自进行油罐扩容建设。
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某加油站油罐扩容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加油站限期整改,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站主要负责人蒋某某处2万元罚款。
故意隐瞒隐蔽工程在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建设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企业对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认识不足,隐蔽工程项目建设随意性大,相关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隐瞒了安全设施、设备实况,提升了安全风险系数,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如日照市莒县某加油站非法建设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油罐,2021年1月引发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本案的查处体现了执法人员较强的专业技能、较高的执法水准和扎实的办案精神,警示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了安全风险。
2023年10月9日,怀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洪江市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江城加油站将总容量为90m³的加油站改造成为总容量为150m³的二级加油站,未提供加油站改造项目审查资料。经查,江城加油站2023年7月30日停业进行改建,改建前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设计诊断和安全现状评价,但其改建项目安全条件专篇和安全设施设计未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下,擅自进行改建施工,且已经在2023年9月19日全面改建完成。
洪江市某加油站改建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怀化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冯某处2万元罚款。
加油站改建项目应当报应急管理部门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意后才能施工建设,加油站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涉案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认识不足,在未进行安全预评价、制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将加油站改建为二级加油站,缩短了安全距离。加油站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安全评价的改建行为,给加油站及周边群众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法律和安全意识极度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本案的查处,及时消除了加油站重大事故隐患,警示教育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024年5月9日,株洲市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王仙镇某出口花炮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2项违法行为:抽查线上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该花炮厂2024年5月5日9时10分,58号包装车间工房内有5人生产作业,为逃避监控监管,转运员工李某故意移动摄像头位置形成监管盲区。2024年5月5日9时30分,51号结鞭中转风险监测预警视频监控摄像头未对准生产作业工房;88号引线kg),工房内存放引火线kg。
醴陵市王仙镇某出口花炮厂故意逃避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视频监控摄像头等违法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醴陵市应急局责令该花炮厂限期改正,作出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在其生产过程中存在黑火药等易燃易爆物质,存在群死群伤风险,属于极度高危行业。为进一步强化监管、避免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统一建设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在重点环节、重点工房安装视频监控,对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行为进行监测和预警,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2024年“4.26”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爆炸事故,就因擦炮线#工房视频监控覆盖范围,蓄意逃避监管,组织人员从事超员及改变工房用途等违章作业导致。本案中醴陵市局通过线上巡查及时发现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查处,将事故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了视频监控的作用,让企业不敢为、不能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2024年4月19日,郴州市临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武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西部矿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未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五职矿长和技术人员均为兼职人员等29个违法行为。其中“西部矿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未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未根据实际绘制开拓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和提升运输系统图,现有图纸均为设计图,与实际不符;监测监控系统没有安设氧气、温度、二氧化碳、烟雾监测传感器;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未按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八八工区井口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审批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十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临武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临武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作出罚款11.49万元的行政处罚。
矿山类违法行为因多数发生在矿井中,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而矿山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通常潜在危险性大、破坏力强,一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极易酿成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本案中,执法人员深入矿山一线查处的通风系统未安装传感器及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与实际不符等问题,极易导致发生事故并且严重影响救援处置,具有突出危害性和典型代表性。经执法人员认真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对企业严厉处罚,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防范了事故发生,对企业产生了警醒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