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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检验燃气企业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履约情况,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市场,保障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提高用户满意度,切实加强公用事业过程监管,我局组织编制了《江门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运营评价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参照制定辖区内的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企业的考核评估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本文件涵盖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运营评价的基本规定、评价内容、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等方面。适用于江门市内已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运营评价,未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适用本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所称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与其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获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一)评价周期:相关指标按上次评价后至当次评价前一年的指标进行计算;企业首次按本标准进行运营评价的,按本次评价前一年的指标进行计算,年度指标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
(二)企业按本标准进行运营评价前6个月内,按照《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T/GDRX 1007-2024)进行了服务质量评价的,其评价结果可以按18%的权重计算作为按本标准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情况评价的得分;本次评价可不再重复进行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情况单元的评价;否则,应按本标准进行评价。
(三)企业按本标准进行运营评价前6个月内,按照《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与安全评估标准》进行了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救援能力评价的,其评价结果可以按44%的权重计算作为按本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救援能力评价的得分;本次评价可不再重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救援能力单元的评价;否则,应按本标准进行评价。
(一)企业财务情况。以企业评价期内年度平均资产负债率为主要评价指标,以评价期内各年度审计报告该指标的平均值为评分依据。
(二)工程建设执行情况。包括工程建设程序规范性,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等相关许可手续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及备案情况、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情况、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移送情况等。
(三)气源供应保障能力。包括与上游天然气供气企业签订长期气源供应协议及保障情况(含储气能力、调峰能力)、气体质量检测及加臭检测情况、市场发展情况等。
(四)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情况。包括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情况、客户服务质量情况(第三方评价、客户满意度情况等)、入户安检、用户回访、服务手段智慧化程度、服务承诺及执行情况、用户投诉处理、社会公众意见等。
(五)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救援能力。包括安全宣传、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及人员持证、安全生产投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及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应急抢险能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教育培训及人员持证情况、安全生产投入、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及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应急抢险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装备配备、应急管理架构和应急抢险队伍搭建、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包括对供气区域内的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自觉履行公益宣传、告示及其他社会公益性义务。
根据被评价企业的实际情况,收集评价所需的资料,编制资料目录清单给企业做准备。对特许经营协议政府代表一方进行调查了解,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内容职责义务等内容,收集其履行协议的有关资料。
特许经营运营评价按照单元可划分为:企业财务状况、工程建设情况、气源供应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救援能力、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情况等子单元。
特许经营运营评价采用的评价方法包括采取信息收集、市场调查、现场调研等方法,收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评价资料和数据。
评价机构进入被评价企业,被评价企业组织召开运营评价首次会议。首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评价机构向被评价企业介绍《评价方案》和成员分工,宣读评价廉政承诺书、被评价企业确定各个单元的业务对接负责人、签署关键信息保密协议、确定评价末次会议时间等。
评价机构汇总各个评价单元的评价结果后,召开运营评价末次会议,末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评价机构与被评价企业逐个单元确认评价情况、评价机构归还评价过程收集的评价材料、评价机构向被评价企业提出初步整改建议。
评价机构对评价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对争议或异议的问题应组织讨论,结合论证结果,同时汇总当地住建部门、规划部门、质监等相关监管部门意见,编制并出具运营评价报告。运营评价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不宜超过3个月。
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燃气、法律、财务、信息技术、安全等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被评价企业基本情况可包括且不仅限于:企业名称、法人、性质、地理位置、组织架构、经营状况等和企业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场站建设、管网设施、用户数量等。
3.特许经营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且不仅限于:项目协议签订双方主体、签订时间、特许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和经营内容等。
1.企业财务情况。分析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可包括且不仅限于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分析评价各项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应企业自身的生产规模、经营方式、组织形式。
3.企业投资建设发展情况。包括政府规划执行情况、企业管道燃气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计划及执行情况、用户发展情况、建设资金投入情况等。
4.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体系情况。包括工程建设程序规范性,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等相关许可手续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及备案情况、工程竣工资料档案移送情况等。分析企业的燃气工程制度建设情况、招投标管理、建设程序、资质能力合规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5.产品质量及气源保障情况。包括与上游天然气供气企业签订气源供应协议情况、每年具体气源组成、短供、限供、断供情况、气体质量检测监测情况等。分析企业的气源采集、保供能力、应急调峰机制和供气质量等。气价是否按照政府指导价合理设定情况,签订和执行合同的程序和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等。
6.客户服务情况。包括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情况、客户服务质量情况(第三方评价、客户满意度情况等)、服务手段智慧化程度、服务承诺及执行情况、用户投诉处理等。
7.生产运营情况。包括天然气场站、天然气管网、重要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及检修抢修管理、生产调度体系及运转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8.安全管理及应急机制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装备配备、应急管理架构和应急抢险队伍搭建、应急演练、应急预案落实等情况。
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涉及层面可包括且不仅限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证情况、重要岗位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岗位人员培训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实施情况、用户安全保障情况、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管理情况、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执行情况、信息化建设(如SCADA系统、GIS系统、客户管理系统、管网运维系统、自动化办公系统)等。
10.企业应急机制建设情况。涉及层面可包括且不仅限于: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应急预案备案情况、抢险抢修应急队伍和必要的应急装备与器材配置情况、应急演练情况等。
11.社会公益性义务的执行情况。包括对供气区域内的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自觉履行公益宣传、告示及其他社会公益性义务。
根据评价情况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运营评价评分标准》评价结果,对照评价表阐明扣分原因,分点总结企业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亮点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列出与评价报告相关的附图、附件及清单,可包括且不仅限于政府针对企业燃气特许经营出台的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企业燃气特许经营合同或协议、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及经营计划、企业针对燃气特许经营制定的相关制度、企业特许经营过程审查表、文件清单等。
LNG气化(或CNG)管输供应站(不含汽车加气站)、高压管道、中压管道、居民管道燃气气化率、燃气消费量等方面情况。
(1)评价周期内,燃气管道和燃气厂(场)站等燃气工程建设同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应规划条件核实证书的项目数量占总建设项目数量的比例。
定期对供气质量、管道内的加臭剂浓度进行分析检测,并通过企业网站或其他宣传方式向社会公布燃气质量检测结果。
(1)向用户提供包含用气申请、点火预约、故障报修、电子查询等微信小程序功能,且能够正常受理业务。
(2)向用户提供服务网点、服务热线、抢修热线)报装环节、报装材料和通气时间均符合企业对外承诺的用气报装要求。
企业按本标准进行运营评价前6个月内,按照《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T/GDRX 1007-2024)进行了服务质量评价的,其评价结果可以按18%的权重计算作为按本标准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情况评价的得分;本次评价可不再重复进行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情况单元的评价;否则,应按本标准进行评价。
(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参加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的。
(5)特种作业人员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并按相关要求复审情况。
(2)每台设备具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档案,有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并切实落实,有完整记录情况。
(2)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报燃气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持续修订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