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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及设施是厨房的重中之重,并且其安装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应以安全为主,其次才讲美观,如非特殊需求,不要随意改造、遮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需进行燃气管道安装改造,主要注意如下两点。
一是程序方面,目前有关部门对燃气管线的安装改造有强制性规定,各种安装改造不得由业主擅自进行,并且家装公司在各种情况下也不能随意改动,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才可实施安装改造,如涉及到计量表具及表前管道改造,还得向燃气公司申请,获得同意后,由燃气公司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上门勘测施工,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结算总费用。
二是技术方面的要求:1.燃气管道的安装改造应讲究线路简练,并且不得穿越卧室、卫生间等非用气房间;2.燃气管道尽量不得采用暗设,如需暗设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施工,暗设部分不得有接头,同时在管道位置的外面设置标识;3.燃气器具连接用软管建议采用不锈钢波纹管;4.燃气计量表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的物质;5.建议户内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闭阀;6.燃气燃烧器具应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燃气用户私自改接、改装燃气设施不仅违反相关法规,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同时,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如果使用不当将会引发事故,给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害。为此,需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聚焦燃气执法整治重点和薄弱环节,扎实推进燃气执法工作落实到位。
我们也友情提示广大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与正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燃气供应企业定期进行燃气设施检查,对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共同维护燃气安全使用的良好环境。”
由于很多用户对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不愿意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燃气公司应加强宣传教育,以案例来进行说教,以“教育+处罚”来促进问题的“闭环整改”。市民如发现相关燃气经营、使用违法问题,可及时拨打燃气公司电线市长热线或进行反映。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