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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9月25日,省十四届会第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自“十三五”以来,我省城镇管道天然气已覆盖全部城市及大部分县城,但在落实燃气管理责任、规范燃气使用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亟须通过地方立法来压实各方管理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条例(草案)》提出,应建立跨部门综合协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城镇燃气管理中的政府、部门、企业、用户等主体职责、义务不清等问题。对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逐步推进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转为特许经营。对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销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燃气用户基本信息、使用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情况、报废期限和报废气瓶处理等情况,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过程跟踪管理。
《条例(草案)》同时提出,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信息平台,依法保护燃气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