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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2月23日讯 日前,记者从市委燃气管理中心了解到,3月1日起,由国务院通过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开始实施,这也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城镇燃气管理供应的法律法规。《条例》中,除了规定燃气经营者擅自停止供气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外,还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户的用气行为进行了规范。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共有大庆燃气公司等4家燃气经营单位。据燃气管理中心副科长姚伟介绍,《条例》中有9条规定制约燃气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燃气经营者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冒用企业名称或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另外,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应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进行公告或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据姚伟介绍,《条例》中规范了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燃气用户、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不可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严禁有盗用燃气行为和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等。
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歇业等违规行为,将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中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气行为作出规定,如用户违反《条例》规定内容,将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