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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由此可以看出:燃气经营许可的核准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特许经营的核准主体是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核发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前置于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前置于税务登记。而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燃气特许经营的程序为:(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